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89號聲請人 鍾豐民 (即廣治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廣治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二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廣治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遭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為廢止登記,經股東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茲因公司名下不動產處分不易,且於將來售出時尚有公司稅賦與相關費用之分擔處理細節,及與買受人協商不動產點交和價金給付作業,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有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07號卷可資為憑,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6年4月12日起展延六個月至同年10月12日止。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