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蔡佩儒 再審被告 陳炎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66號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繳納再審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23,6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6,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立傑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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