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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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吳祚丞法官王俊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秋莉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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