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商標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77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領航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93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於權利質權準用之,同法第901條規定甚用。又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供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9月29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設定質權予聲請人。嗣相對人於95年3月25日、95年3月31日、95年3月31日、95年4月30日、95年
4月30日、95年4月30日、95年4月30日、95年5月26日、95年5月30日簽發票號XM0000000、XM0000000、XM000000
0、XM0000000、XM0000000、XM0000000、XM0000000、XM0000000、XM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下同)8,000,00
0元、4,643,776元、6,632,969元、4,643,777元、6,632,969元、5,084,663元、2,477,205元、2,000,000元、15,050,000元之支票共9紙交予第三人海誠實業有限公司。
上開支票於95年6月8日提示因存款不足遭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相對人積欠票款共計55,165,359元。而第三人海誠實業有限公司於95年6月14日將上開債權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已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商標權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設定質權登記申請書9紙、商標權設定質權契約書9紙、郵局存證信函、債權讓與同意書各乙紙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王雅寬┌──────────────────────────────┐│附表:│├─┬────────────┬───────────────┤│一│註冊第00000000號│新領航AERODROME商標│├─┼────────────┼───────────────┤│二│註冊第00000000號│新領航A&D商標│├─┼────────────┼───────────────┤│三│註冊第00000000號│A&DAERODROME商標│├─┼────────────┼───────────────┤│四│註冊第00000000號│A&DAERODROME商標│├─┼────────────┼───────────────┤│五│註冊第00000000號│A&D商標│├─┼────────────┼───────────────┤│六│註冊第00000000號│USA&D商標│├─┼────────────┼───────────────┤│七│註冊第00000000號│A&DJEANS商標│├─┼────────────┼───────────────┤│八│註冊第00000000號│A&DSPORTS商標│├─┼────────────┼───────────────┤│九│註冊第00000000號│A&D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