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債權人台貿堆高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翔 債務人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松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合貿豐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以書狀釋明利息起算日究為何(聲請狀內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02年1月30日」兩種起算日)?中華民國102年2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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