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845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駿逸 即 林家榮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玥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