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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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475號聲請人 林榮輝 相對人 林妙芸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2年8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4,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8月4日起至民國93年8月4日止,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民國93年8月4日,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並於民國92年8月5日登記在案。嗣上開抵押權於民國92年10月15日因變更權利價值為新台幣2,500,000元,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2件、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5件、建物登記簿謄本1件、支票影本1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等則│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路竹 │ 文南 │12│153│旱│17.47│全部│├─┼───┼────┼────┼────┼─────┼─┼──────┼─────┤│2│高雄│路竹│文南││155│建│124.88│全部│├─┼───┼────┼────┼────┼─────┼─┼──────┼─────┤│3│高雄│路竹│文南││156│建│10.22│全部│├─┼───┼────┼────┼────┼─────┼─┼──────┼─────┤│4│高雄│路竹│文南││157-2│建│18.63│全部│├─┼───┼────┼────┼────┼─────┼─┼──────┼─────┤│5│高雄│路竹│文南││157-3│建│10.42│全部│├─┴───┴────┴────┴────┴─────┴─┴──────┴─────┤│建物︰│├─┬───┬───────────┬──────┬─────────────┬──┤│編│建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主要建築├───────┬─────┤範圍│││├───────────┤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1│333○路○區○○段155、156、│加強磚造2層│一層:49.77││全部││││157-2、157-3地號││二層:87.57│││││├───────────┤│騎樓:37.80│││││○路○區○○路○○○號││合計:175.1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