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376號聲請人 吳麗香 上聲請人吳麗香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函」正本一紙。。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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