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虎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3號原告 許鎵因 被告 林枝華 上列被告刑事毀棄損壞案件(110年度虎簡字第1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虎尾簡易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簡廷恩
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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