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953號聲請人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相對人丙○○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票字第95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97年9月30日│20,000元│98年4月10日│98年4月10日│CH746338││├──┼───────┼─────────┼───────┼──────────┼────────┼──┤│002│97年9月30日│20,000元│98年5月10日│98年5月10日│CH746339││├──┼───────┼─────────┼───────┼──────────┼────────┼──┤│003│97年9月30日│20,000元│98年6月10日│98年6月10日│CH746340││├──┼───────┼─────────┼───────┼──────────┼────────┼──┤│004│97年9月30日│20,000元│98年8月10日│98年8月10日│CH746342││├──┼───────┼─────────┼───────┼──────────┼────────┼──┤│005│97年9月30日│20,000元│98年9月10日│98年9月10日│CH746343││├──┼───────┼─────────┼───────┼──────────┼────────┼──┤│006│97年9月30日│20,000元│98年10月10日│98年10月10日│CH746344││├──┼───────┼─────────┼───────┼──────────┼────────┼──┤│007│97年9月30日│20,000元│98年11月10日│98年11月10日│CH746345││└──┴───────┴─────────┴───────┴──────────┴────────┴──┘┌────────────────────────────────────────┐│本票附表二:98年度司票字第953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未記載│20,000元│98年7月10日│CH746341│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