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3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程暉
法官賴秀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