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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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催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催字第2號聲請人聯弘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核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復未更正為正確附表(附表所載付款人有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