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強制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乙○被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捌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8月9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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