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7號原告0000甲000000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民國107年度侵訴字第2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貞元
法官紀雅惠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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