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9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清海 上列聲請人與 潘采瑄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保全設備及監視器施工費為新台幣(下同)8,900元之依據。(如:發票)
三、請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一年違約金費用20,700元及拆機費3,
000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經查:卷附契約第22條第2項、第3項之適用係於甲方即相對人終止契約之時,乙方即聲請人終止契約應適用第23條,契約視為終止應適用第24條,惟均無違約金及拆機費之約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