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訴字第1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1991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俊毅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博益 上訴人即被告 林祐旭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郭博益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俊毅、林祐旭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俊毅、林祐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卓進仕法官林宜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