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家救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27號聲請人 武氏深 代理人 郭沛 諭律師(法扶律師)相對人 連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家庭生活費事件(本院111年度家婚聲字第3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表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