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197號聲請人 楊嘉慶 上列聲請人因泰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展期至民國111年8月8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泰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180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11年8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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