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瓏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肆拾叁顆(驗餘重量分別為肆點壹肆公克、玖點玖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運輸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不另為無罪諭知在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43顆(驗餘重量分別為4.14公克、9.97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並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
MDMA共43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確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驗餘重量分別為4.14公克、9.97公克,有該局98年11月17日刑鑑字第0980150928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是前開扣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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