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原告 吳張紅棗
吳崇儀 吳玉美 吳偉立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 律師被告全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崇讓 ○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 律師複代理人 張幸茵 律師
張惠雅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詐害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3月30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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