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18號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94年度簡上字第10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元,應徵得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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