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93、100號原告 余安國 被告 楊華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中關於原告身體受傷之損害賠償請求新臺幣六萬七千九百四十元及該部分之利息請求部分,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關於原告另請求數位相機受損之損害賠償新臺幣三千三百九十元及該部分之利息部分另以判決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俞力華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01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