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7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75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務人 劉鳳美
之7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肆仟貳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止,按月計收代償餘額百分之一點一計算之手續費,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