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小字第17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小字第1725號

原告 楊歆慈

被告 陳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宇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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