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662號聲請人 黃富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紫晴 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2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