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3號聲請人 徐茂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系爭股票已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5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1年8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12月18日屆滿,惟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逸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
書記官蘇玉玫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