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補字第66號聲明人 李權芳 兼法定代理人 王鳳珠 聲明人 李月鈴
李月美 李新絨 李新慶 李新霖
一、上列聲明人聲明對被繼承人 李英旭 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聰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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