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35號聲請人 常福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宣告失蹤人 左惠瀅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於民國113年5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失蹤人遺產負擔。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左惠瀅之女,失蹤人於民國110年5月7日經報案失蹤,迄今已逾3年,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碧潭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入出國日期證明書等件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取勞工保險與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就診紀錄、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戶役政資訊,復有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函及函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函、新北市新店戶政事務所函及函附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本院前於113年6月5日為公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之申報期間屆滿,未據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故可認應於110年5月7日聲請人申報失蹤人失蹤時,再無失蹤人之行蹤資訊,且失蹤人迄今仍行方不明,是失蹤人於失蹤時已屆齡83歲,自應推定於失蹤人失蹤屆滿3年之113年5月7日下午12時死亡。從而,聲請人據以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為有理由,准予依法宣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魏小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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