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8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8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 厚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柏琇
一、債務人 蔡厚寬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元,及如附表序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陸仟陸佰零壹元,及如附表序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48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厚寬│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2│││228514││1月11日起│││││0元│││││├──┼───┼─────┼──────┼──────┼───────┤│002│新臺幣│黃柏琇、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4.62│││506601│厚寬│1月1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蔡厚寬│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28514││2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黃柏琇、蔡│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06601│厚寬│2月1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
蒙經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並以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嗣再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辦妥證照換發作業,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蔡厚寬於民國94年8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
款新臺幣33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8月1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0.99%,第25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24%,按月計付。
(三)緣債務人蔡厚寬邀同黃柏琇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4年8
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4年8月11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前24期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79%,第25期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24%,按月計付。
(四)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2年1月11日
,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蔡厚寬一次償還餘欠款本金2,791,
7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其中本金506,
60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黃柏琇須負連帶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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