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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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2號原告 陳月嬌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真 律師被告 陳清池 即竹塹溪州玄勝宮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池即竹塹溪州玄勝宮間拆屋還地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壹仟陸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