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5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劉卜文 債務人 陳銘錫
周惠明
一、債務人陳銘錫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捌仟壹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107年5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銘錫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周惠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