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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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5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元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
3款所列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28日將其收押,並延長羈押乙次,茲查上開條款中,其第1款情事仍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