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集誌媒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伊秀 訴訟代理人 徐原本 律師
庹宗瑜 被告即反訴原告 蘇芃如 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4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