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易字第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易字第77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松齡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張松齡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松齡因背部膿瘍併壞死性筋膜炎,自民國107年
4月23日住院接受治療,現感染情形已獲控制,但身體虛弱,無法自行下床活動,不適合親自出庭等情,有天成醫療社團法人 天晟 醫院107年5月8日天晟法字第107050801號函
1份在卷可參,復經本院書記官電聯被告之妻張簡淑鳳詢問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經其回覆稱:被告現在不能走路,也不太能坐輪椅,他不能自己行動,意識有時候也會模糊等語,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1紙附卷可稽,是綜上足認被告目前身體狀況應無法到庭接受審判,揆諸上開規定,本案刑事案件之訴訟程序,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施育傑法官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