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646號原告 童鳳翥 被告 吳紹琨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樓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08年度易字第11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吳紹琨被訴妨害自由等案件,雖經本院以108年度易字第1182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曾於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之民國108年11月28日具狀聲請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民事庭審理(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182號卷第13頁),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廖建傑
法官謝欣宓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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