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吉宏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26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臺灣親密關係報力危險評估表」更正為「臺灣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估表」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查被告之行為,係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之裁定,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被告先以「信不信我打妳」、「妳是不是不想活了」等言詞對被害人咆哮怒罵,再用腳踹門之行為,係基於單一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接續實行,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常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故應論以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配偶關係,本應相互尊重,被告竟無視法院核發之民事通常保護令,對被害人施加言語暴力,顯見核發保護令尚不足以使被告心生警惕,被告藐視法庭命令,法治觀念不足,行為實有不當;兼衡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已與被害人000和解,暨其學歷專科畢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從事泥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害人雖於偵查時具狀撤回告訴,惟本案並非告訴乃論之罪,且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之法益,除了被害人外,另有維護法庭命令此公權力運行之目的,也就是即便被害人撤回告訴,但為維護國家公權力之尊嚴,矯正被告漠視法律及公權力之態度,本件被告仍應加以處罰,但本院已考量被害人原諒被告之情形,從輕量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蕭主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2678號被告乙○○男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000前為夫妻,二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家庭成員關係。乙○○因對000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以108年度家護字第71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令其不得對000及目睹家庭暴力兒童陳○○、陳□□、陳△△(真實姓名均詳卷)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前揭之人為騷擾行為(處遇計畫部分內容略),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詎乙○○收受上揭民事保護令裁定後,復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08年6月30日23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房間內,因不滿酒後遭000吵醒,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對000咆哮怒罵「信不信我打妳」、「妳是不是不想活了」等語,又用腳踹門,以此方式對000實施精神上之家庭暴力行為,而違反上揭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乙○○於內勤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000於警詢中所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地方法院108年度家護字第7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台灣親密關係報力危險評估表在卷可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檢察官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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