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勞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業績獎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簡字第26號原告 張禾薰 被告 葉國一 訴訟代理人 洪千琪 律師
蔡玉燕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尚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指定民國109年11月1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閱卷後,就本院109年10月23日電話紀錄及奪標大樓簽收單具狀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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