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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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國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鉅順
王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國家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9日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洪鉅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30,555元,上訴人王素琴上訴利益為2,323,067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34,764元、36,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修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書記官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