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秉謙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秉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呂秉謙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交訴字第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緩刑3年確定,復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嘉交簡字第16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緩刑宣告因而遭撤銷後,所處刑期移送接續執行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49860號核准假釋,而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