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0號聲請人 陳裕仁 相對人陳 黃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陳黃金蓮之戶籍雖設於嘉義縣六腳鄉,惟相對人於民國86年8月間即已由相對人之女兒 蔡陳秋雪 接至臺中市○○區○○○路○段○○○巷○○號同住照顧迄今,相對人長年實際未居住於嘉義縣六腳鄉等情,有家事聲請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準此,相對人雖設籍嘉義縣轄區,惟實際居住臺中市北屯區,依前揭規定,自宜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亦便利當地法院鑑定受監護宣告人之精神狀況,及調查監護人之選任事宜,茲依職權移轉管轄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寶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黃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