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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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2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天祥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3樓之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天祥因賭博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天祥犯賭博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有各該判決書附卷可稽,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
2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2月下旬某日至101年1月31日,犯有圖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2年
6月20日,以102年度上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並於同日確定(即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受刑人另於100年1月間某日至100年9月2日,亦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經本院於102年6月20日,以102年度簡字第103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嗣於102年
7月16日確定(即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等情,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上開2案件,均係於102年6月20日為判決,其中附表編號
1所示案件,係以通常程序審理,故於102年6月20日宣示當日(即判決當日),該案判決即對外發生效力;至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則係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為之,故其判決未經宣示、公告,而其判決書係於102年6月25日送達當事人乙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辦案進行簿可按,是附表編號2所示案件之判決,係於102年6月25日方對外發生效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99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參諸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223號判例意旨:「法院之判決,須經對外發表,始發生效力,如僅撰擬判稿,尚未經過法定之宣告及送達程序,則對外效力尚未發生,如仍進行審判,並非違法」,故法官所為之判稿若未對外發表,即難以「判決」視之,從而,在上開2案件係於同日為判決之情形下,允宜以判決對外發生效力時間在後之本院為上開2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因此,本件聲請意旨於法有據,爰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另刑法第50條之規定,經立法院於102年1月8日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⑴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⑵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⑷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並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而於同年月25日施行,然本件受刑人所犯之罪,並無修正後刑法50條第1項但書所示情形,自無該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9月5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表:
┌──┬────┬──────┬───────┬────┬────┐│編號│罪名│宣告刑│最後事實審│判決日期│確定日期│├──┼────┼──────┼───────┼────┼────┤│1│圖利聚眾│有期徒刑6月│臺灣高等法院臺│102年6│102年6│││賭博罪│、併科罰金新│南分院102年度│月20日│月20日││││臺幣20萬元│上易字第176號│││├──┼────┼──────┼───────┼────┼────┤│2│圖利聚眾│有期徒刑5月│本院102年度簡│102年6│102年7│││賭博罪│、併科罰金新│字第1039號│月20日│月16日││││臺幣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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