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23號
債權人向陽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博愛綜合長照機
構
法定代理人 林志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淳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向陽長照社團法人附設高雄市私立博愛綜合長照機構之社團法人登記資料及其現法定代理人為林志偉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 陳姿陵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