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300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林儒男

被告 陳念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561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王政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