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7號原告 朱青木 被告 方駿凱 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黃翊雯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