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2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258號原告有限責任台北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捌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計違約金,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共新臺幣1,00
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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