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92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雅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雅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雅怡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佐以附表編號1至2、編號3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1年6月確定,復考量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查詢表及刑事聲明補充理由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何奕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10/12/13110/12/13110/12/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48、39813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848、3981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7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判決日期111/11/29111/11/29112/06/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72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7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1/04112/01/04112/08/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2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71號編號1至2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3至5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均為110/12/13110/12/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93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3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3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判決日期112/06/30112/06/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3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8/09112/08/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71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571號編號3至5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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