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7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8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49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0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1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2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3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4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5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6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7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8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59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0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1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2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3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5號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譚祖芳
張陳素霞張吉藤張堂和施嘉長 施山麟 張堂春 張天上 張賜 趙國川 趙 呂美惠 張 蔡月桃 張金錐 張牽 張反 張 林金絨 張五鍟 張水化 林國中 蔡 施月鵬 張鄧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投票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緩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1「應沒收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金額,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被告張譚祖芳、張陳素霞、張吉藤、張堂和、施嘉長、施山麟、張堂春、張天上、張賜、趙國川、趙呂美惠、 張蔡月桃 、張金錐、張牽、張反、 張林金絨 、張五鍟、張水化、林國中、 蔡施月鵬 、張鄧賢,均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選偵字第13、73、77、78、79、80、101、109、123、129號及105年度偵字第17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21「應沒收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扣案現金,均為上開被告所有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上開被告行為後,刑法沒收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年7月1日施行。又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
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143條第2項亦有明文。是以,關於10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之沒收,本院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又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雖係前揭施行前之沒收、追徵規定,惟該規定係載於刑法中,應尚非前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所稱之「其他法律」,本院自仍得予以適用,均合先敘明。末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犯投票收受賄賂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本質上既係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所得,自亦得依前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三、經查,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被告,均因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經嘉義地檢署檢察官於105年5月31日以105年度選偵字第13、73、77、78、79、80、101、109、123、129號及105年度偵字第173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5年11月18日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6年11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被告張吉藤部分,因其於緩起訴期間內之106年1月13日死亡,而無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再為不起訴處分之必要,經該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則其於緩起訴期間亦無遭撤銷緩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而如附表編號1至21「應沒收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扣案現金,均係上開被告所有因投票受賄犯罪所得之物,業據上開被告於警詢或偵查時供承在卷,係刑法第143條第2項規定之所收受之賄賂,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14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逸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表:
┌──┬────┬─────┬─────────────┐│編號│被告姓名│應沒收金額│被告供述之出處││││(新臺幣)││├──┼────┼─────┼─────────────┤│1│張譚祖芳│2,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83、85頁(緩起訴處│││││分書誤載為1,500元)│├──┼────┼─────┼─────────────┤│2│林國中│1,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10、13頁│├──┼────┼─────┼─────────────┤│3│蔡施月鵬│2,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18、20頁│├──┼────┼─────┼─────────────┤│4│張鄧賢│1,5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264、265、268頁│├──┼────┼─────┼─────────────┤│5│張陳素霞│1,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25、34頁│├──┼────┼─────┼─────────────┤│6│張吉藤│5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98、101頁│├──┼────┼─────┼─────────────┤│7│張堂和│1,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106、109頁│├──┼────┼─────┼─────────────┤│8│施嘉長│1,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110、119頁│├──┼────┼─────┼─────────────┤│9│施山麟│5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124、131頁│├──┼────┼─────┼─────────────┤│10│張堂春│1,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272、275頁│├──┼────┼─────┼─────────────┤│11│張天上│1,500元│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5頁│├──┼────┼─────┼─────────────┤│12│張賜│2,000元│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2頁│├──┼────┼─────┼─────────────┤│13│趙國川│1,500元│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4頁│├──┼────┼─────┼─────────────┤│14│趙呂美惠│1,500元│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7、8頁│├──┼────┼─────┼─────────────┤│15│張蔡月桃│500元│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38頁│├──┼────┼─────┼─────────────┤│16│張金錐│500元│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18頁│├──┼────┼─────┼─────────────┤│17│張牽│1,500元│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6頁│├──┼────┼─────┼─────────────┤│18│張反│2,000元│嘉義縣警察局嘉縣警刑偵一字│││││第0000000000號卷第29頁│├──┼────┼─────┼─────────────┤│19│張林金絨│2,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218、226頁│├──┼────┼─────┼─────────────┤│20│張水化│1,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231、242頁│├──┼────┼─────┼─────────────┤│21│張五鍟│2,000元│嘉義地檢署105年度選他字第│││││54號卷第251、25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