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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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勞簡上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上字第21號上訴人 童廣韻 被上訴人岱瑪金誠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所為裁定之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合議庭法官欄中關於「民事第三庭」及法官「劉以全」之記載,應依序更正為「勞動法庭」及法官「王士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之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勞動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王士珮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3月10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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