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 李輝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2,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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