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1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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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160號

債權人 鄭凱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曾柏璋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1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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